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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女人讲述一段婚外情故事

我是一个34岁的已婚女人。我非常恨自己,觉的自己是个没有羞耻感的坏女人。可是,我却无力于改变自己,感觉很迷茫。



先前,我和老公的感情一直很好,已经结婚8年。我们两个人工作稳定,孩子聪明乖巧。按道理,小日子可以平淡美好的过下去。但后来发生了一件事情,让所有的一切都在不知觉改变。那就是,在去年我认识了一个男人。本来从最开始,我是特别特别讨厌他的。因为他这个人,他整天嘻皮笑脸,还喜欢时不时地对我动手动脚,我也一直尽量和他保持着距离。


可是,在去年国庆节前夕的某一天。我和老公,因为家里的一点琐碎小事,发生了争吵。于是,我就单独一个人跑到外面来散心。当时的心情特别不好,只是想找个人倾诉下情绪。可是我却不知道为什么,竟然鬼迷心窍地给那个男人打了电话。我们约好在茶座见面,然后他带着我一起去K歌了,双方在酒精作用下,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虽然心中充满了后悔,但我的心理却从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甚至感觉,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他是一个很懂女人心的男人,人很细腻体贴,他的每句话都好像能说到我的心坎上,让人听得上瘾,并且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磁性,能让我回想起逝去的老爸。


其实,我早就知道他是一个结了婚,并且有孩子的男人。并且我也清楚,他这个人在外面朋友圈子里的口碑不太好,甚至以前还犯事坐过牢……现在我的这种感觉就是,不知道是否已经有点爱上他了,因为,平时只要我稍微有点空闲的时候,就会忍不住去想他。还有,我感觉,他带我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原来一切都可以这么快乐和美好。我和老公结婚这么多年,老公从来没有对我说过和做过的事情,他全都能宠着我,也教了我许多新的东西。



但有一点,我感觉还是有点迟疑。像我们这种情况,别人都是女人花男人的钱,但是,我们之间在一起,他根本没有花过他自己的钱。但我却情不自禁,我会为了他,平时特别省吃俭用。甚至有时候,我为了和他在一起,一天花掉几千元。


其实我心里也很自责。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特别感觉愧疚,特别对不住家中那个还被蒙在鼓里的老公。是我这样一个无耻的坏女人,背叛了他,而且还用他的钱,并且是找了这样一个其貌不扬的坏男人……我也知道这样我肯定是走不下去的,而且很危险,但我就像是中了他的毒一样,欲罢不能,也无力自拔!现在的我好痛苦,这样的我是不是很不正常?


珠海市私家侦探:申请离婚钱财在一人手里不给怎么办

一、申请离婚钱财在一人手里不给怎么办

若在离婚之时,财产分享方面的协议遭到对方拒绝落实,那么您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有效的解决策略:

首先,双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商议,以深入了解对方的想法以及拒绝落实的缘由,尽可能地寻求共同点,从而促使其积极推进协议的履行;

其次,假如双方在协商阶段无法达成预期结果,您可委派专业的机构对财产进行详尽的估值,然后将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证据呈递至法院;

再者,假如对方依然我行我素地拒绝履行协议,您便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相关约定。在这个过程中,务必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及相关文件,例如财产明细表,自愿协议书等等;

最后,倘若判决已生效但仍未获得对方的合作时,您或许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请特别提醒的是,在离婚协议中所制定的财产分享细则应当详尽准确,并且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尽量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申请离婚多久可以

若欲启动离婚程序,所需耗时通常在三十个工作日左右。在此过程中,倘若夫妻双方愿选择和平分手,即需就离异事宜达成书面共识,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字盖章的离婚证书。自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受理离婚申请当日开始计算,满三十天之后,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对脱离婚姻关系持有异议,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未能严格按照先前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进行执行,首先应当尽可能地与之进

行深入诚挚的沟通,探究其未能履行的真实缘由,并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倘若经过充分的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我们便可以委托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机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然后向属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如果这时候另一方依然固执己见、拒绝履行有关义务的话,我们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性执行,并且务必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来验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有婚外情 法院一定会判离吗?珠海市商务调查

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案例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靖西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发文日期:2018年7月18日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 (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 (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 (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 (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36.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询间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其他家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7.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原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声音或影像传输的形式,参加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4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43.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当事人自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字号:法[民]法[1989]38号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珠海市侦探调查公司;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一、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不是有权分财产

父母离婚成年孩子是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孩子、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孩子成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父母离婚时子女无论是不是成年,都无权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父母离婚子女是不是还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离婚后孩子是有继承权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珠海出轨取证:一审的证人已经出庭作证二审还要出庭吗?

申请再审一审证人不一定可以出庭作证,要求证人来到法庭主要是为了让案件能够有第三人的亲眼证明,但是既然已经在一审的时候已经出庭且已经被法庭确认可以将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话,再审就不用浪费更多的时间去再次确认证人的真实性了,也就不用再出庭了。

法庭会要求证人作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再审一审证人不一定可以出庭作证,因为如果一审时出庭作证,当事人认可,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则二审时不需要再次出庭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

证人的隔离即指证人在作证时或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重要措施,是为了防止证人在作证之间听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

证人的退庭则是指所有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仅在法庭传唤作证时才出席法庭的制度,这也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措施。如让证人参加了庭审,则会让人考虑自己作证时对某方当事人的利弊,而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也会丧失对证言可信性进一步考虑的机会。